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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历史:7桩命案看乾隆的杀伐 - 历史冷知识

纸扎戏偶

      《驳案汇编》是清代乾嘉时期的成案编集,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驳案集,来品一品其中的几个案例。

  • 盲人打死盲人
       赵小东与王小僧两人皆是盲人,俩人合伙以算命为谋生。
       当地只有他们两个算命的,算是行业垄断,还能够勉强度日。
       随着另一个叫姚小上的盲人到来,他们就有点儿过不下去了。
       这是为什么呢?
       因为这个叫姚小上的盲人,算命算的非常准!
       同行之间的竞争才是赤裸裸的仇恨,于是这两人商量,准备上门去找茬,寻个理由把姚小上轰走。
       两人找到了姚小上摆摊算命的地方,赵小东率先发难,让姚小上给自己算上一卦。
       结果对方一开口,让他大吃一惊。
       姚小上掐指一算,“您应该是个残疾人”。
       赵小东,“……”,真特么准啊。
       赵小东立即矢口否认,随后两人争吵起来。
       情急之下,赵小东揪着姚小上的辫子,用木棍打了对方的小腿。
       姚小上也不甘示弱,掏出了防身的小刀,结果双方扭打之中,姚小上一刀将赵小东扎死。
       根据《大清律例》,“斗殴杀人者,不问手足、他物、金刃,并绞监候”。
       但是,姚小上是个盲人,事情又不是因他而起,这种情况下的伤人性命也要死罪吗,巡抚将此事上报等待批示。
       最终,根据乾隆帝圣旨的意思,姚小上虽然双目患有笃疾(不可治愈的重症),但是被杀死的赵小东也是双目失明,且姚小上用他自己携带的刀具扎人的时候,已经有了伤人之心,所以依旧判处死刑。
       老王:车船店脚牙,到新地方还是要拜下码头的。
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二 双瞽殴死双瞽。
       “笃疾杀人,其有蓄意谋害及有心故杀者,俱依律拟罪,不准声请”。
  • 救母伤人
       李治国与石通是同母异父的两兄弟。
       李治国与母亲高氏暂时借了石通的房子居住,后来石通来逼迫他们搬家。
       李治国与母亲始终没有地方可去,石通渐渐的开始出言不逊。
       高老太太气的用头撞向石通,随后摔倒在地,石通将老太太在地上拖拽,造成多处受伤。
       这时候,儿子李治国李治国赶了回来,为了救出母亲,抄起一把刀砍伤石通,逼他放开母亲。
       但是,石通却冲上来夺刀,争抢之中,李治国失手杀了石通。
       这是一起因为救母而造成的误伤人命案,根据《大清律例》 “斗殴杀人者,应拟绞监。候秋后处决。”
       此案在上报之后,乾隆帝念在李治国救母心切,失手伤人的份上,判了李治国免于死罪,改为杖刑,并处流放和罚款。
       于是有人提出了疑问,若是日后再有人以救护父母为由,而伤人性命的话,能同样处理么?
       当然不是,如果父母与人发生斗殴,甚至是主动的寻衅滋事时,儿子们赶来打伤人命的话,属于共殴,会受到严惩。
       “救母伤人”虽情有可原,但也要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,被动的防卫实属情急,可若是主动伤人则也要面临国法处置。
       老王:没其它原因的话,就是为富不仁
       《驳案汇编》载,“若其父母与人寻衅斗殴,其子踵至,从而加功致毙人命,是父子逞凶共殴,并非情殷救护,岂可不严究实情”。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二十六 情切救母援例两清
  • 幼子伤人
       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十岁以下幼童伤人性命的案件。
       有两个同为9岁的小孩子,刘縻子与李子相。
       在河坝牧羊的时候,刘縻子找李子相要豆子,李子相不给,两人互骂了起来,李子推了刘縻子,刘縻子气不过一拳将李子相打倒,结果李子相“石垫伤右腰眼”,当场丧命。
       两个小孩打架,最终变为人命官司。
       虽然行凶者刘縻子年仅九岁,但依《大清律例》应处以“斗殴杀人者并绞监候,候秋后处决"的刑罚。
       早在雍正年间,也曾孩童伤人性命的案件。
       那个案件的死者因为欺凌他人,结果导致被人失手打死,最终给与杀人者减刑处置。
       所以此案初审时,念在行凶者不足十岁,打算判为流放、赔钱等较轻处罚。
       但是,乾隆皇帝认为,本案的凶犯不仅率先挑衅,还伤人性命,为彰显法律的公正,判处刘縻子“缓决”,也就相当于死缓,需要坐牢至其十四岁,才可以恢复自由。
       乾隆帝此举也是为了向天下表达“赦幼”要与“惩恶”兼顾起来的原则。
       由此可见,在清代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之中,十分看重是否为“凶手先撩”,如果凶手为寻衅一方,绝不可一味包庇和同情,必须严惩。
       老王:现在一些小孩,没到14岁就已经不得了了。得治。

       《驳案汇编》载,“其赋性悍凶,尤不宜遽为矜宥,自应监禁数年,以消其桀骜不驯之气”。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二 十岁以下幼童殴毙人命拟绞
  • 断案不可偏信
       郝旺虎与妻梁氏结婚已五年,但是梁氏性情彪悍,常常抱怨家里穷。
       母亲师氏选择了隐忍不言,梁氏却越来越过分。
       端阳节那天,梁氏故意不做午饭,师氏与她理论,结果老人一气之下去了邻居家。
       丈夫郝旺虎回到家中得知了此事,气的喝起了闷酒。
       梁氏开始了作死的表演。
       当着丈夫的面大骂师氏,虽然师氏并不在家,但是郝旺虎借着酒劲抄起菜刀,喝令梁氏闭嘴。
       梁氏本着不作死就不会死的态度,冲上去夺刀,结果被丈夫“醉后向扎,梁氏殒命”。
       在清代,做妻子的辱骂丈夫的父母,本身就属于罪过。
       根据“妻骂夫之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”的律例,郝旺虎最多也就会判杖刑一百。
       亲朋邻居也都反应梁氏往日里确实过分。
       但是,大清时期判案十分重视一点,不可只听信一人之言。
       郝旺虎行凶时,关于“辱骂父母”的说法只有他自己的一面之词,且师氏不在现场,故而本案有“因醉闹起衅”的重大嫌疑。
       乾隆帝最终认为,日后倘若有父母刻意为凶手开脱罪行,就可以让行凶者逃避惩罚的话,有违律法公道。
       最终,本案改判郝旺虎绞刑,秋后处决。”
       老王:取老婆小心点。

       《驳案汇编》“若因此而拟杖完结,则凡父母在堂者俱得恃脱卸有路,可以别故凶毙妻命,徒开好杀之风而启狡饰之渐,殊非辟以止辟之道。”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二十一 夫殴妻至死
  • 取证量刑务必精准
       在清律之中,“抢夺”与“强盗”的判定有十分类似的地方,但是其刑罚结果却大不相同。
       农成英、农成振两兄弟外出途中遇到了黄贵元、凌恒等7名同乡好友,几人在一起聚餐饮酒。
       当蔡福珍等人挑着几担子钱路过,被农成英看到,于是心生歹念。
       他纠结众人,准备抢了这批钱,这些人仗着酒劲儿,全都答应应允下来。
       众人在他的带领之下,尾随了蔡福珍等人一夜,最后在选择在山坳之中埋伏。
       待到蔡福珍等人路过之时,众人一跃而出,农成英将蔡福珍戳伤倒地,随后凌恒用尖竹棍刺中蔡福珍,导致其当场殒命。
       不知道农成英、农成振家中用了办法,这个案子后来拟判定为这九人在中途偶遇,并不是早有预谋,属于见财起意,并非预谋劫杀。
       最后经过重新梳理证据,乾隆帝改判为“农成英著即处斩枭示。凌恒蒂著即处斩。余依议”。
       一字之差,谬之千里,刑罚的判定必须充分考虑案情和证据的准确性。
       老王:古代也有典型的判例法。

       《驳案汇编》栽,“律法虽周,无成案每虞出入;五听具备,而实缓犹待称量”
       《大清律例》载“人少而无凶器者为抢夺,人多而有凶器者为强劫。又名例内"‘众'者,三人以上:称谋'者,二人以上”的规定。”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七 抢夺驳改强盗
  • “用药迷人”究竟该当何罪
       有一个叫贝开富的人使用迷药将人迷倒,并夺取了财务,被官府擒获之后,准备判个“斩候”。
       但是根据大清刑部的条例,也曾经有酌情考虑,判处流放的,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置。
       根据乾隆帝的旨意,在清代判定此类案件的关键,在于下药者究竟有无杀人之心。
       无论是否已经得逞,只要施药者已经有了杀人的念头,那么一定是要遭到严惩。
       可当施药者并没有杀人之心,事情也因为败露而未成功,可判处发配为奴作为惩罚,以示从轻发落之意。
       而现代判案看重的是取证环节,至于下药者到底有无伤人之心,由于法律中有“存疑不捕”原则,所以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,判定起来确有难度。
       但尽管如此,已经形成了用药迷人的犯罪事实,不论有无伤人性命,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,公道自在人心,天网恢恢疏而不漏。
       同时,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,因为防人之心不可无。
       老王:防人之心不可无

       《驳案汇编》载,“此等用药迷人之案……而用药者本有杀人之心,自应将该犯问拟实斩……不得以未经得财稍为宽贷。”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七 用药迷人例
  • 戏杀留养
       杜五和岳三两人同村,平时关系很好。一天,两人见面之后,又开起了玩笑。
       岳三掐住了杜五脖子,杜五情急下闪避的同时,顺手一推,结果岳三撞到了锅台,眉角磕破了。
       次日,岳三饮食行动均无大碍,伤势也见轻,于是自己解开了包布。
       谁成想,岳三在第三天的时候突然出现抽风症状,随即身死。
       根据当时的法律,当受了不足以致死的轻伤,在数日之后死亡的,伤人者判杖刑和流刑,而不至死。
       但是在复审的时候发现,岳三在案发之后第三天就死了,不属于“数日之后”的判定。
       根据《大清律例》关于“因戏杀人”的条例,准备拟判处绞刑。
       但是,乾隆帝在最终定夺此案的时候,认为杜五并没有主动欧伤他人的意愿和做法,同时他家中还有七十五岁的老母,又是独子,所以改判为“杜五著丛宽免死,照例发落,准留养亲”。
       老王:当皇帝是很忙的一件事啊。放着我来~

       《驳案汇编》载,“原殴伤轻不至于死,越数日后因伤风身死,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偿,杖一百、流三千里”,“杜五有母王氏现年七十七岁,止生该犯一子,家无以次成丁之人,全赖该犯养赡”。
       故事源自《驳案汇编》卷一
  • 信息来源:历史老师王汉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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