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的老百姓怎么才能安全借到钱

纸扎戏偶

  我们在看、悬疑片时,经常会看到“绑架人质”的情节,凶狠、横暴的歹徒抓住恐惧又无抵抗之力的妇孺,以此威胁警方,好达到“以物易物”的企图。在这样的场景中,我们一般称那个被威胁的人为“人质”,然而,人质为什么被叫做“人质”呢?

  实际上人质的概念,早在春秋战国时已出现,《左传·隐公三年》便记载了郑庄公与周平王交换人质的事。由此看来,人质是以交换为前提才成立,“人质”中的“质”字本身就有交易、抵押的含义,参考《说文解字》的阐释,“质”即“以物相赘”之意。

  那么我们可以推断,“质”显然与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相关,例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“质剂”,而管理契约的称作“质人”。若我们想与古人做交易,首先第一步,便是要找到质人。

  质人与质库 从救济到暴利

  根据《周礼》,中国早在西周便出现了契约制度,其中《地官》篇章记载道,“质人”其实是一个职业,他们相当于现代的市场管理者,负责处理西周官方的买卖。所谓“大市以质,小市以剂”,质人的业务除了小件物品,也包括牛马、田宅等大额交易,买卖的契约称为“质剂”,而借贷契约称为“傅别”。

  质人作为官方的市场管理者,我们可将其视为西周经济管理体系中的一员,根据《周礼·地官》记载,西周政府设有“泉府”这一机构专门“掌以市之征布、敛市之不售、货之滞於民用者”,即负责控管国家税收、收购市上的滞销物资、收发贷款与利息。

  


  

《周礼》书影

  那么,若我们想找古人借贷,西周实际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官方途径。一般而言,西周政权的借贷形式分为“赊”和“贷”:“赊”主要针对祭祀、丧纪之事,只要求按期归还并不计利息;而“贷”专门针对劳动生产者,《周礼》说道:“凡民之贷者,与其有司辨而授之,以国服为之息”,则需要计息。实际上,西周为了稳定民情、巩固政权,时常发放无息贷款于民,相当于一种救济与帮助,计息贷款是相对少的。不过,若我们想借计息贷款的话,利息又怎么算呢?

  西周计息的首要考量是地域的远近程度,若住在城市中,国家征赋二十分之一,即年利率为5%,住在远郊则征赋十分之一,按距离增加,由此类推年利率为10%-20%不等。参考我们现今国家的法律规定,基本上年利率超过20%便是高利贷,若住在西周远郊地区,相当于向周天子借高利贷了。

  然而这之于古代中国,20%的利息仅仅是个开始。

  春秋战国时期,随着金属货币——黄金的出现,中国古代高利贷的魔爪由此伸入民间。战争所带来的动乱、灾荒及诸国统治者横征暴敛的情况击垮了毫无抵御能力的平民百姓,借贷的需求高涨,与此同时,掌握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及官僚等成了主要的放贷方。放贷主要有货币和谷物两种形式,以齐国为例,《管子·轻重》记载齐国南部地区的谷物借贷利率“其出之中佰伍十也”,即年率50%,而西部地区更是高达100%的利率。

  一般而言,战争、灾荒等紧急情况下的借贷多为高昂的倍称之息,而直至政治相对稳定的汉代,高利贷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,汉代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商人集团——“子钱家”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记载,汉景帝三年时,吴楚七国叛乱,长安城中列侯、封君为从军出征向子钱家借贷,子钱家以汉廷胜败未知而拒绝借贷,只有毋盐氏一家“出捐千金贷,其息什之”。三个月后,七国之乱被迅速平定,而毋盐氏在一年之中获利十倍,利率高达1000%。

  显然,在上述局势下,借贷成了富商、地主等累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,相反的是,无力偿还高利贷的平民百姓往往落得流离失所、家破人亡的困境。为改变这样的局面,秦律中曾有服役以抵债的规定,平民百姓可通过抵押或是服役等方式还债。魏晋南北朝时,北魏也开始发布禁止收利过本的规定,而中国最早的抵押机构——质库也在此时随着佛教的盛行应运而生,质库通过抵押、放款、收息,暂缓了平民的经济压力。

  相对于民间高利贷,显然质库的权威性及稳定性为借贷人提供了更高的安全保障。

  那么在质库出现以前,若想安全地向古人借贷,第二步需要注意的是,请不要出现在上述任何朝代。

  质举与指质 隋唐寺院经济的鼎盛

  在中国古代,唐是相对昌盛、繁荣的社会,其商品经济已基本脱离早期自然经济的形态,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。我们从敦煌吐鲁番地区保存的借贷契约来看,可发现隋唐的契约制度显然有更高的保障意识,譬如详尽记录了债权人身份、债务人身份、立契时间、借贷原因及总额、还款期限等细节。然而这里也衍生出一个小问题:为何借贷契约会保存在以佛教藏经闻名的敦煌吐鲁番呢?

  实际上,隋唐借贷制度的发展与佛教寺院有很直接的联系。

 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宗教大流行之时,尤其北魏盛行佛教,自孝文帝起便掀起一股建寺热潮。随着寺院增多,寺院这股宗教势力也逐步发展起来,直至隋唐时期,在统治集团的扶植下寺院迅速发展出自身独具一格的经济体系——寺院地主庄园,简称“寺庄”。

  寺庄成立的关键在于田地,唐朝均田制规定,将土地按人口分配,而寺院作为重要的精神圣地,皇室常赏赐寺院田地,而贵戚、富豪等信徒也会捐赠田园为寺,由此寺院拥有的土地面积增大,逐渐形成一种庄园式的经济形态。一般而言,大型的寺庄内多有农田、菜园、林果园,有的还有水渠和各种手工作坊等,另外,还有诸多庄客会依附于寺庄,承担劳动生产工作,一般称作“净人”“部曲”。

  在这个体制下,寺院形成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,寺院僧侣拥有优渥的财富基础,足以向平民提供救济及借贷。《十诵律》中曾记载:“以佛塔物出息, 佛言:听之。”这说明佛教古律是允许僧侣以佛门财物“出息”的,意即举贷取利,由此,自魏晋起,寺院的寺库也发展出自身的高利贷资本借贷形式,主要是典当,亦称“质举”。《南史·甄法崇传》记载了一则故事揭示了南朝佛寺已普遍有寺库典当的现象存在:“法崇孙彬,彬有行业,乡党称善,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,后赎苎还,于苎束中得金五两,以手巾裹之。彬得,送还寺库。”

  由此看来,寺库的典当是隋唐时普遍存在、相当有规模的一种抵押制度,实际上,唐朝对于借贷业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规定。首先对于利息,唐朝朝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制,如《杂令》记载了计息借贷“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,积日虽多,不得过一倍……又不得回利为本”等限制条规。

  其次,唐朝还有一些针对借贷风险的保障制度,分别保障了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的权益,譬如借贷契约需要增设一保人,在违约时有所代偿。另外还有役身折酬、掣夺家资的规限等等。值得一提的是抵押制度,抵押称作“指质”,债务人的不动产、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,甚至能以人为质作为借贷契约的担保,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的债务,那么该人质就成为债权人的奴婢 。

  显然,比起战乱年代,隋唐时期确实是一个相对适合借贷的好选择,但是需谨记,尽管隋唐的借贷制度已颇有规范,其借贷利率相比现代社会仍然属于高利贷,尤其还存在着许多官不为理的民间借贷。举个例子,根据《中国历代契约粹编》对唐代民间借贷的货币利率调查,其中一则说明“举取银钱拾文,月别生利钱壹文”,即年利息高达120%。

  由此,若想在隋唐时期借贷,显然还是要谨慎避雷、严防高利贷,尤其要注意民间不靠谱的私营机构。

  那么,向古人借贷的第三步,我们需要找一些相对有权威、规范的大型机构。

  北宋官营借贷机构 王安石变法之成败

  熙宁二年(1069年),王安石为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的局面,以“理财”“整军”为目的实施一系列政治措施,推动了宋代借贷业的发展,于是宋代独有的官方借贷机构——检校库、抵当库和市易务由此成立。

  宋代借贷机构看起来比其他朝代还要规范,那么我们是否能安全又顺利地向宋人借贷呢?检校库、抵当库和市易务三者看似承担着不同的职务,究竟要上哪借?值得注意的是,三者的业务重叠性其实很高,并且它们之间的发展有着紧密的承接关系。

  首先,检校库是宋代为保护孤幼财产继承的一种检校制度。宋神宗熙宁四年(1071),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展开,为了使孤幼财产保值、增值,检校库同时开展了放贷收息业务,以“依常平仓法贷人,令入抵当出息”的方式,通过抵押借贷,官府以息钱补贴孤幼儿童日常生活开支。这么看来,针对孤儿的检校库看起来不像是适合我们借贷的地方,然而,这实际上却是官吏借机放贷生息的地方。

  检校库开放放贷收息的同时,开封府所在的中央各部门见检校库可生息获利,于是陆续将各自部门的经费存入检校库,委托放贷生息。于是在熙宁五年(1072)正月,随着检校库贷放本钱的增加,宋神宗下诏特置一局转管息钱支给, 于是专门管理贷放业务的机构——抵当所出现了。

  根据《宋会要》记载:“京师置四抵当所,许以金帛质当现钱,月息一分。”即年率12%,相比当时民间的私营质库,年率一般在30-50%之间,这似乎是西周以后最低的计息,显然向抵挡所借贷是一个较为划算又安全的选择。

  然而,生活不会总让你轻易得偿所愿。

  熙宁六年(1073)抵当所被划分到都提举市易司属下管辖,基本上与市易务合并,其业务也逐渐被市易抵当取代了。市易务是在王安石市易法的安排下成立的一个抵当机构,它相当于一个官方的大型交易平台,政府每年拨内藏库钱百万贯充当市易本钱,市易务根据行户的需要从客商收购物货,再赊贷给行户分销。由此大客商可以在此贷钱,中小零售商可以赊货,不管贷钱、赊货均以地产或金银等其它产业为抵押,其利息均是年息二分,相当于年息20%,另还需缴纳利息 10%的市例钱用于吏禄开支。

  这么说来,若我们到市易务借贷,尽管是官方平台,但计息甚至都快赶上私营质库了,可怕的是还有一个巨大的漏洞——吏禄的“额外开支”。以市易务来举例,市易务的批零收入实际上不归国家财政管理,而是由市易务官吏支配,那么官吏的品行成了大客商与零售行户之间最关键的纽带,而北宋现实情况是,大部分的官吏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客商“贱买”货物,再“贵卖”给零售商。于是,此过程中本应由市易务承担的赊贷本息全都转嫁到中小零售商身上,而贱买贵卖所赚取的利润差价则任由官吏中饱私囊。

  实际上,类似的问题也在王安石的青苗法中出现过,官吏强行贷款贷粮,各户都被抑配青苗钱、强制纳息。王安石变法像是一把双刃剑,一方面抑制了民间高利贷之猖獗并为政府赚取了利润,另一方面却沦为官吏任意满足其贪念的工具,但无论如何,这场斗争中,受难的始终是平民百姓。

  看来,想在宋代安全又顺利地借贷也是不容易,那么元代是否有可能呢?

  并不。

  1279年,大蒙古国彻底击溃了南宋,建立了少数民族政权,同时带来了高利贷的大魔王——斡脱钱。

  斡脱钱由元朝一批专门发放高利贷的回族商人经营,这种高利贷高到什么程度呢?关汉卿在《窦娥冤》中有一幕描述了窦娥的父亲向人借银子20两,一年之后需还40两,父亲无法偿还只得将窦娥送作童养媳。斡脱借贷之凶恶便在于其年利率往往高达100%,除利率达到倍称之息以外,放贷人的任意性太高,大量的民间借贷还存在严重的复利计息问题,即把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计息,称作“羊羔息”。

  

  

王秀兰饰演的窦娥

  元代高利贷像是滚雪球一样,越陡峭的山坡雪球越滚越大、越滚越快,在粉身碎骨以前,似乎永远看不到尽头。无论如何,只要高利贷存在,便证明了平民始终无力逃离于封建体系下的经济困境,纵览中国古代的借贷情况,即便管控再严厉、借贷机构再完善、利率再低,平民永困于苦难之间,无从逃脱。

  回过头来仔细想想,向古人借贷确实挺冒险的,总体说来古代借贷机构管制太不成熟、安全保障太低、利息太高,尤其债主来讨债的时候,实在不太可能活着逃过一劫了。

  那么,若仍想安全又顺利地向古人借贷,请参考古代借贷指示的第二步:

  “请不要出现在上述任何朝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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